一、济南市某广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1年12月23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消防救援部门推送的线索,经核查,济南某广场将于12月24日正式开业,开业前进行了装修改造,但尚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该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项目停止使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建设单位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二、日照市某原料油罐区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1年10月29日,日照市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350万吨/年重交沥青装置配套原料油罐区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经核查,该项目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三、潍坊某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2022年1月27日,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执法人员在对潍坊某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经核查,项目为工业建筑,总建筑面积为4575.98㎡,是易燃易爆场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四、济南市市中区某公共建筑项目未按规定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2021年8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市中区某公共建筑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建设工程于2021年5月20日竣工并投入使用,项目使用性质为公共建筑,属于其他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五、东营市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2022年1月4日,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现场查勘情况时发现,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经核查,项目包括1#厂房及1#料场、2#厂房及2#料场、3#厂房及3#料场、4#料场,其中厂房、料场主要用于加工、存放钻采钢管、连接套管等,不属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该企业共有职工70人,职工公寓日常居住职工10人,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判定项目为其它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六、淄博市某写字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2年5月12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淄博市张店区某写字楼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于2016年5月1日竣工,项目使用性质为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为82221㎡,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6月2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七、烟台市某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1年6月11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某大厦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于2018年10月竣工,项目使用性质为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为32981㎡,建筑高度80.4m,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该建设单位处以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八、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商住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0年4月22日,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对某小区商住楼进行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且最终消防验收不合格。经核实,该建设工程为一类高层住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结合《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关于印发规范行使部分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
九、聊城市阳谷县某幼儿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2年3月16日,聊城市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幼儿园建设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建设工程于2021年9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经核实,该项目使用性质为幼儿园,总建筑面积为3262㎡,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阳谷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