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切实履行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以下称《须知》)、《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义务,以便于更好的加强管理。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管理保证金。相关合法服务收费,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二、明确事前告知责任和义务
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前书面告知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者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二是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事前告知义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 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协议》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视检查
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修现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并强调了重点检查事项。
二是对百姓关注的装修施工作业时间做了明确规定。
四、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发现制止报告职责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规装修现象,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五、规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强化违规处理
明确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的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信用记分处理。